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发放给员工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贵司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发放给员工,实质上是对员工的奖励,是由于员工在贵司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贵司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作为发放给员工的奖励,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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