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没有备注地址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出租不动产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由于贵司取得的发票没有备注地址,所以该张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贵司取得的房屋租赁发票没有备注不动产地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外部凭证,即使有房东的签字说明也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议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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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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