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之间溢价转让股权,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税费的问题?

  上述四个法人股东是我国居民企业,企业法人发生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各股东自行申报缴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有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所得时,需要支付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描述,贵司作为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无需替股东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除了企业所得税还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而股权转让协议立据人是股权转让的双方,和被转让的企业无关。据此,此次贵司股权被转让,且贵司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没有变化,故贵司无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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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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