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问题
我公司是2019年1月份成立的一家商贸企业,主要经营班车运输服务和养老服务,公司设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我公司1月、2月、3月均有销售收入,且班车运输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4月、5月、6月的养老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今年还是否能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班车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税目中的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不属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一文中的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虽然,养老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居民日常服务这一税目,但是其销售额没有超过50%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
贵司是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且在2019年1月到3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没有超过50%,因此2019年度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因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所以纳税人即使在2019年4、5、6月份养老服务的占比超过50%,本年度仍旧不能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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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是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且在2019年1月到3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没有超过50%,因此2019年度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因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所以纳税人即使在2019年4、5、6月份养老服务的占比超过50%,本年度仍旧不能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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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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