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过期,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我公司为制造业,由于产品滞销,现有一批原料已经过期,准备报废,请问相应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所得税如何处理,需要备案吗?

答:1、原材料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毁损、报废的原料,以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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