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问题

比如我公司原控股股东为香港某家公司,控股100%,原投资价100万,现转让给另一家香港公司,转让价为1000万,我现在确认两个问题:1、转让价款需要哪些税款;2、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由我公司代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吗?

答:1、公司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印花税是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公司转让股权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按照产权转移收据贴花,适应万分之五的税率;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非居民企业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则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按照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关于征税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适用源泉扣缴,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

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五、怎样理解印花税施行细则中“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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