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问题?

3月底48万,4-8月都没有增加留抵额,9月增加到了51万,这样可以申请退税吗?还是说4-9月必须每个月都有递增的留抵额?

答:增量留抵指的是以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基数,往后的每个月底留抵数与2019年3月底来比较数额大于零,且9月底增量额必须大于等于50万元;连续六个月(4月-3月>0、5月-3月>0、6月-3月>0、7月-3月>0、8月-3月>0、9月-3月>50万元)。

如果4-8月未满足增量大于0的条件,从2019年9月开始连续六个月(2019年9月-2019年3月>0、2019年10月-2019年3月>0、2019年11月-2019年3月>0、2019年12月-2019年3月>0、2020年1月-2019年3月>0、2020年2月-2020年3月>50万元)。以此类推,只要以后月份有连续六个月满足增量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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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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