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扣除

我们公司在2019年3月份购入一层办公楼,当月付款对方在当月开票且已经在增值税认证系统中认证。请问在申报3月份税款时,该办公楼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答:不可以,贵公司3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抵扣完毕。

相关文件: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

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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