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做纳税调整?

请教一下,我们公司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比如公司把市场价500元,成本400元的产品赠送给客户,会计做帐是把400元计入销售费用,同时按500元作为视同销售交了增值税。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调整?是增加收入500元,成本400元,销售费用是否也应按公充价值调整为500元?

答:根据描述,将自产的货物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但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会计上不确定收入,相关的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464

贷:库存商品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4

就该事项,企业在做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整,同时调增收入500元,成本400元。最终所得税额调增100元。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本条款自动废止);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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