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共同承担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请问我公司无偿出租房子给关联方办公,但相关办公物业费签订分摊协议,是否可行?另外,收到费用发票后,是不是进项税额仍然在我公司抵扣,不含税额费用进行分摊即可?

答:贵司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需达成成本分摊协议。贵司取得的该笔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进行认证抵扣,但由关联方分摊部分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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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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