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如何处理?

我公司2017年购进一台40万的设备,因需要安装调试因此进的“在建工程”科目,2018年判断该设备无法满足生产需求,但公司也没作出相关处理决议及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将这40万计入了“资产减值损失”,请问,在2018年的汇算中,我是否要将这40万资产减值损失纳税调增?如果在2019年公司正式作出处理意见(比如做报废处理),在2019年的会计凭证处理及汇算清缴中应如何处理?

答:您好,需要在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

2019年如果公司正式处理,在会计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该资产减值损失追溯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确认为2019年度的资产损失,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所有材料留存备查。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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