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计提增值税?

我公司按照审计师要求计提的结息日(2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并未到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日期,且未开具发票。对于应付利息日(结息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计提销项税?

答: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贵公司计提的结息日至年末的利息收入,未先开具发票,且未到合同约定的付利息日期,则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要计提销项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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