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公司目前不是高新企业,但是有研发费用的支出,是需要有立项才能在科目里设置研发费用吗?还是只要是研发费用就可以列支到研发费用科目,加计扣除有什么要求吗?

答:第一、研发费用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根据不同的研发项目进行归集,设置研发项目辅助账,一般情况下是先立项,然后费用根据项目归集;

第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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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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