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房顶工程款,我公司又将房产顶给材料供应商。这项业务我公司是否视同销售,其中涉及哪些税款?
答:您好,以房顶债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属于视同销售。
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48号),来看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增值税中也属于视同销售。
还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
转让房产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此外,对于产权接受人还要缴纳契税,双方还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以房抵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详细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内容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我们专业提供代办注册公司、工商注册、公司变更注销等服务;刘经理18729020067(微信电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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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48号),来看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增值税中也属于视同销售。
还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
转让房产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此外,对于产权接受人还要缴纳契税,双方还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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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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