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年卡开票怎么处理?
销售旅游年卡能否开具专票?我们公司在2016年年底,收到了旅游年卡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在税务局代开的专票。我了解到如果旅游服务差额纳税,成本部分开普票,增值部分开专票。
答:您好,首先根据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情况分为2种情况:
1、如果购买旅游年卡的发票内容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即多功能用途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如果购买旅游年卡的发票内容是旅游卡销售(即旅游业),则开票方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
第二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费用。
以下差额征税项目不能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第4条: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
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第(二)项关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的规定,纳税人(自开)或税务机关(代开)对于“适用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可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开具发票: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将自动打印“***”。
差额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税率或征收率/(1+税率或征收率)
金额=含税销售额-税额
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分别开具发票:就差额扣除后的余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差额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为0,税额为0。
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旅游年卡开票怎么处理?的详细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内容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我们专业提供代办注册公司、工商注册、公司变更注销等服务;刘经理18729020067(微信电话同)。
答:您好,首先根据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情况分为2种情况:
1、如果购买旅游年卡的发票内容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即多功能用途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如果购买旅游年卡的发票内容是旅游卡销售(即旅游业),则开票方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
第二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费用。
以下差额征税项目不能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第4条: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
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第(二)项关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的规定,纳税人(自开)或税务机关(代开)对于“适用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可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开具发票: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将自动打印“***”。
差额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税率或征收率/(1+税率或征收率)
金额=含税销售额-税额
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分别开具发票:就差额扣除后的余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差额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为0,税额为0。
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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