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免息借款是否免交增值税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免息借款,是否免于交纳增值税?针对此笔利息母公司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吗?
答:一、根据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符合时间要求的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款,免于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因为属于无偿借款,母公司不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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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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