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发放奖品应如何账务处理?
企业办年会奖品账务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理解,将商品用作抽奖的行为属于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相应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应贵司也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在汇算清缴中做“视同销售”处理。
另提醒:员工取得的现金及实物奖励均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_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年会发放奖品应如何账务处理?的详细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内容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我们专业提供代办注册公司、工商注册、公司变更注销等服务;刘经理18729020067(微信电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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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应贵司也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在汇算清缴中做“视同销售”处理。
另提醒:员工取得的现金及实物奖励均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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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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