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补助怎么处理?
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怎么计会计科目?政府补助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1、关于会计核算处理问题: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资产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2、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其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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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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