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 2019,20 号文件关于免征增值税问题

  我公司在公示系统下可查询到有全资投资的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但无企业集团登记证,请问一下各位老师,我们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吗?<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下: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答:依据财税【2019】20号,政策的适用主体是企业集团,包括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我们关注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在进行税收政策适用时,可以企业法人名称中是否包含“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为基础,判断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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