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开劳务费发票,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吗?

  2019年开始,自然人在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个税代扣义务人是谁?是不是收到发票的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

  答:新个税法下,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也就是收到发票的单位仍旧是个税代扣代缴的义务人。

  以往,大部分税务局会在代开劳务费发票的时候代征个税,个人能够提供完税证明,一般企业无需再代扣代缴,除非当地税局核定征收且明确要求企业补缴差额税额。

  2019年之后经了解黑龙江(4月1日起)、广西(3月1日起)、湖南(2月1日起)已发文明确劳务报酬所得不再由税务机关代征,全额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故建议贵司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明确以降低税务风险。

  无需再代扣代缴,除非当地税局核定征收且明确要求企业补缴差额税额。

  2019年之后经了解黑龙江(4月1日起)、广西(3月1日起)、湖南(2月1日起)已发文明确劳务报酬所得不再由税务机关代征,全额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故建议贵司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明确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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