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业务涉税?

  甲公司投资货币2000万成立全资子公司A,以现金方式收购乙公司资产包(土地、房产帐面净值1500、存货800、应付款300,人员10个)。

  请问:

  1、该业务应视为“资产重组业务”吧?

  2、乙公司:是否可免增值税?国税总局公告2011 13号、51号在营改增后是否继续有效?

  3、A公司:是否缴纳契税3%?财税2015 37号执行期至2017年12月31日,后续有类似的契税优惠的政策吗?

  4、乙、A公司印花税有无优惠政策?`?

  答: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该公告目前尚在有效期内。

  三、财税201537号执行到期后,相关重组契税政策为财税201817号

  四、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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