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仓储以及后续代加工业务问题

采购潮粮,签订购销合同并做了货权转移书面手续,但到期货未提走,货权交接单日期的次日起,对未提走的货物再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协议,直至购方后期提货为止。后期由采购方针对此批潮粮委托销售方进一步加工为干粮。此笔业务中的问题,1、对于货权交接单日期的次日起,对未提走的货物再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协议,按仓储费开票结算还是应作为第一笔购销企业的价外费用处理,即应签订购销补充协议,约定延期提货的费用补充结算,而不应再重新签订仓储保管协议了?2、根据委托加工协议,按加工费开票结算。上述处理是否有问题?
答: 从您描述,我们理解,前期签订购销合同且已做货权转移书面手续,约定的提货日到期对方未提货,委托销售方再做保管,此时双方之间的购销所负义务已结束,签订的“仓储保管协议”已经属于交易结束之后另行发生的业务,并非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仓储费,因此我们认为并不属于“价外费”可按照仓储费开票结算(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仓储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若在购销业务进行过程中约定延长提货期,并收取仓储费,此仓储费判定为“价外费”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前期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后续再签订加工合同时,应该是可以按加工费开票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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