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纳税评级及出口退税评级?
请问老师纳税评级的标准是什么?出口退税评级的标准是什么?
答: 一、对于出口退税的评级标准,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1、税务总局 2015 年制发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 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类、二类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办理时限,提供退税绿色通道;对纳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严防风险。
2、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为进一步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 100%降低至大于 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比如,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中,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新办法》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 20 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 10 个工作日、15 个工作日。鉴于一类企业的户数预计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为确保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办法》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 2 个工作日延长为 5 个工作日。总体来说,《新办法》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通过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和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等项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8 号)(简称《公告》)。
一是适当降低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公告》将一类生产企业要符合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 60%”,使得一类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关于年末净资产比例要求的评定标准一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一类企业户数。
二是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此前,由于该条件限制,部分出口业务量小的中小出口企业不能被评为一、二类企业;取消此项条件后,原三类企业中其他条件符合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调高分类管理类别,进而加快退税进度。
二、对于纳税信用登记的评价标准,您可以参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8 号)。
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有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置的人员信息。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指从质检、环保、行、海关等部门取得纳税人的最优记录和最差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息、税(费)款缴纳信息(申报姐潜台词:这不都是姐每天跟大家唠叨的事情么)、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和税务稽查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 95 个评价指标。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的指标信息。目前,有纳税人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海关进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等 4 个指标参与评价,后续税务总局将根据社会信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外部信息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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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对于出口退税的评级标准,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1、税务总局 2015 年制发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 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遵从等情况,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对纳税信用好、税收遵从度高的一类、二类企业,简化申报手续,缩短退税办理时限,提供退税绿色通道;对纳税信用差的四类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严防风险。
2、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为进一步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 100%降低至大于 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比如,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中,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新办法》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 20 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 10 个工作日、15 个工作日。鉴于一类企业的户数预计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为确保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办法》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 2 个工作日延长为 5 个工作日。总体来说,《新办法》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通过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和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等项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8 号)(简称《公告》)。
一是适当降低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公告》将一类生产企业要符合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 60%”,使得一类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关于年末净资产比例要求的评定标准一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一类企业户数。
二是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 6 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此前,由于该条件限制,部分出口业务量小的中小出口企业不能被评为一、二类企业;取消此项条件后,原三类企业中其他条件符合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调高分类管理类别,进而加快退税进度。
二、对于纳税信用登记的评价标准,您可以参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8 号)。
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有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置的人员信息。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指从质检、环保、行、海关等部门取得纳税人的最优记录和最差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息、税(费)款缴纳信息(申报姐潜台词:这不都是姐每天跟大家唠叨的事情么)、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和税务稽查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 95 个评价指标。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的指标信息。目前,有纳税人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海关进关数小于增值税进项申请抵扣数等 4 个指标参与评价,后续税务总局将根据社会信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外部信息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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