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财务处理及纳税问题?

我司是江苏省的一家生产型出口退税外资企业,2019 年在河南睢县设立了分公司 ,主要承担我司产品的部分生产功能,定位相当于我司的一个工序或几个工序的生产车间,不具有独立生产整件产品的功能。请问一下:

1、我司将部分生产机器移交河南分公司使用,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2、总公司将原材料发往河南分公司,河南分公司加工后将半成品发送给总公司,那么河南分公司是否只就加工费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总公司?原材料部分河南分公司只做备查账处理?

3、对应的,总公司发出的原材料是否只要做“发出商品”处理?应该不用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吧?

4、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第一年是在总公司缴纳吗?以后年度总分机构怎么缴纳所得税?

5、总公司外派到分公司的人员,工资费用入分公司,个税是在分公司缴纳吗?社保呢?

6、河南分公司一定要开设纳税账户吗?可否用总公司账户纳税?

答: (1)总公司将设备移交分公司使用,由于双方是增值税独立纳税主体,我们认为应该是适用有形动产租赁相关增值税政策;
(2)您描述的业务应该是总公司委托分公司加工,分公司可就加工费部分开票发票给总公司;
(3)总公司发给分公司的材料属于“受托加工物资”,不需要确认收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要按照上
述公告要求,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5)总公司外派人员的工资发放,原则上以与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发放,并由发放企业代扣个税和社保。
(6)在企业所得税上,总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在增值税上,除非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原则上分别为纳税主体,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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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第五条,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要按照上述公告要求,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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