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政区域的两个项目怎么增值税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区划有两个不同项目。在预售阶段,是向公司注册地所属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款,还是向两个项目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分别预缴增值税款?
答: 根据财税 2016-36 号附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 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 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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