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租金收入汇算清缴问题

2018 年 5 月 1 日,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协议,协议规定 A 公司将办公楼租赁给 B公司,租赁期为 3 年,每年租金 110 万元(含税),2018 年 5 月 1 日,B 公司支付第一年的租金 110 万元(含税),A 公司取得租金后向 B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纳增值税,请问,A 公司取得的一次性跨年租金是否能够全部确认为 2018 年的收入?
答:按合同约定收取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收取时一次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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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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