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相关税费问题

我单位人员去德国出差,按照公司规定每天有 40 欧元的差旅补助,这个差旅补助是依据公司规定按日计算支付的,我的问题是首先我们公司的这个规定是否合规,其次,这个补助金额报销时不需要提供发票,是按出差天数计算支付的,是否合规,第三、支付这个补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计算个税。
答: 会员您好,三个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差旅补助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这个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目前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详见财行【2013】531 号《中央和国家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而在税法上,不管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没有制定差旅补助的标准,有些省市会对差旅补助有标准规定,如果贵公司所在省市没有标准规定的话,可以参照财行【2013】531 号制定自己的补助标准留存备查。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差旅费津贴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如何证明其与收入有关,并合理呢?
1)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补助标准;企业制定的差旅补助标准不能过高,比如员工出差一天补贴金额高于其一天的工资,这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明显的不具合理性。
3)有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员工的报销单。
3、差旅费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 )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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