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购买的保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贵司给员工缴纳的商业健康险,应当取得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可以按照每月 200 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不能享受每月 200 元的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而需要并入到员工的工资收入当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5318 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为员工支付的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并入到员工的工资收入当中,由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保险赔款、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以及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等。另外,根据财税201739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7 号规定,每月 200 月以内的商业健康险(含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免税额,超过部分应缴纳个税所得税,如果要享受每月 200 元的个税税前扣除优惠,必须获得税优识别码。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 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 元/年(200 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三、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7 号)

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为员工购买的保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详细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内容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我们专业提供代办注册公司、工商注册、公司变更注销等服务;刘经理18729020067(微信电话同)。

相关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