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净残值在会计和税法上是否均可以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复核时发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可见,会计上允许固定资产按规定调整预计净残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综上,会计上允许固定资产合理调整预计净残值;但是税法上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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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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