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府补助用来购买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由于贵司用政府补助款购买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所以上述用政府补助款购买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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