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发放到个人的优秀党员奖是否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贵司的总公司发放给员工的优秀党员奖不属于省级政府发放的奖金,也不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因此,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司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给该员工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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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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