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是否可以全额弥补亏损?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及一百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因此,如果贵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了决议,则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贵司只是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不是转为资本。故,盈余公积可以全额弥补亏损,对于盈余公积并没有规定最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而是明确法定盈余公积在提足注册资金的50%以后可以不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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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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