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纳税申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税2008151号等相关规定,取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三个条件,那么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综上,贵司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那么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填写A105040表;否则,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按照征税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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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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