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保期尚未结束而涉及的工程质保金是否计入合同资产?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三条第十项规定,合同资产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又根据《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合同结算中的工程质保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综上,贵司因质保期尚未结束而涉及的工程质保金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核算。
因质保期尚未结束而涉及的工程质保金是否计入合同资产?的详细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内容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我们专业提供代办注册公司、工商注册、公司变更注销等服务;刘经理18729020067(微信电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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