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提供劳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贵司的业务只是单纯的劳务,而不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所以,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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