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以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以及解读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即使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如果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并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那么其在小规模纳税人状态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属于隐瞒收入而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那么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如果贵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并且尚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不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那么在此期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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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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