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者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以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允许免征增值税。由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核算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所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减免。但是,由于贵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故,贵司并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612号以及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如果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综上,如果贵司为一般纳税人,但属于小微企业类型,那么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情形下,允许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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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
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财税201612号已调整为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财税201612号已调整为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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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如果贵司为一般纳税人,但属于小微企业类型,那么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情形下,允许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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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
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财税201612号已调整为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财税201612号已调整为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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