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 6%的软件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已变更为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这里强调的是销售自行开发票的软件产品,而非销售软件服务。

  因此,贵司因提供软件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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