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缴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务用房未租出,房屋空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无偿租赁承租方未缴纳房产税,纳税风险由出租方承担还是承租方承担。由谁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纳税义务人是承租人,房产税的计算依据是按照出租人房产余值缴纳。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缴纳问题的详细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内容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我们专业提供代办注册公司、工商注册、公司变更注销等服务;热线:18729020067(微信电话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纳税义务人是承租人,房产税的计算依据是按照出租人房产余值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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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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