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福利、保险的计提基数?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是工资的应发数还是实发数呢?另外,企业年金的所得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您好,1、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是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数,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数不一定等于实发数,不一定等于计提数,这个要根据企业的工资计提和发放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年底计提了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了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其他费用的扣除标准。如果企业年底计提了工资,但是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发放工资,则不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可以作为其他费用的扣除标准。2、企业年金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关规定:

1、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

4、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第5行或者第5+6行之和填报。5、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7、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4、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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