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涉及什么税?

同一控制下的A公司,将全资子公司C公司出售给B公司,按照净资产价格来出售,低于注册资本,是否不恰当?股权转让双方需要缴纳什么税?

答: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表明公司是亏损状态,不作为股权转让交易中定价的标准。

股权转让过程涉及双方涉及的税种如下:

1、A、B、C公司在同一控制下,且C公司不是上市公司,转让C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的应税范围。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2、受同一家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满足“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的条件,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可以不确认所得。因此A公司和B公司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A公司和B公司按照签订的合同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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