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发票没有备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吗?
企业取得的运费发票备注上没有详细运输信息,是不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调增?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三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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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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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三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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