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期间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可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指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由于贵司属于新成立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还未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因此,贵司不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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