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涉及账务及发票问题

我司采购一批货物,合同中约定达到一定数量时,则在此时点返还指定金额的现金;且对方不同意调整原开具的发票。请问:1、返还的现金我司应如何入帐?2、我司收到的现金涉及哪些应税范围?3、我司能否按现金销售折让处理?4、我司收到返还的现金应开具发票给供应商吗?

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请参考:

根据描述,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现金返还,属于销售返利!

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直接冲减进货成本购货方收到返利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主营业务业务成本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第一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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