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植养护服务的增值税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贵司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服务完成时间都是2020年,发票的开具时间也是2020年。
所以,贵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0年。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植物养护属于“其他生活服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综上,贵司2020年度收到5年的服务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2020年,故都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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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贵司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服务完成时间都是2020年,发票的开具时间也是2020年。
所以,贵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0年。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植物养护属于“其他生活服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综上,贵司2020年度收到5年的服务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2020年,故都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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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