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村民赔偿款的税前扣除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司是在进行建设过程中导致的周边村民房屋开裂而支付的赔偿款,是与贵司建设楼房相关的支出;同时,只要该赔偿款是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房屋补偿范围内,实际支付了,在取得扣除凭证后,可以税前扣除。

  由于贵司向村民支付的是赔偿款,不是贵司向村民购买货物或服务等,故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支出的,支付给村民个人的贵司应当取得的扣除凭证包括贵司和村民达成的协议,支付依据和付款凭证等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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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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