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组织转让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根据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所以,贵单位即使属于非营利组织,但卖固定资产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还需要缴纳城建税和附加税。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非营利组织的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非营利性组织出售固定资产,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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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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