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涉及的税会问题如何处理

  答:A、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在使用安全生产费时,需要区分是费用性支出,还是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如果属于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如果用于形成固定资产,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补充说明:更多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议参考财企201216号。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其中,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补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章对于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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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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