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境外的消费小票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综上,贵司的外籍员工因公在境外消费(与经营业务相关),如果支出合理,那么允许税前扣除,即小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税局有异议的,则可以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审核无误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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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综上,贵司的外籍员工因公在境外消费(与经营业务相关),如果支出合理,那么允许税前扣除,即小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税局有异议的,则可以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审核无误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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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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