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是否需

  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取得职工工资的职工是指与企业有雇佣关系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

  同时,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中也规定,“104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因此,如果这些非全日制用工员工,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有劳务派遣协议,则需要计入到从业人数当中。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工,不需要计入“104从业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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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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